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有哪些?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以上10种情形之一,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例如:
甲企业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一般纳税人。2019年中秋节前,甲公司将自产的一批月饼礼盒发放给本企业员工作为节日福利;又将一批月饼礼盒无偿赠送给当地敬老院,则本案例中,甲企业发生的上述行为均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进项转出情形有哪些?
对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实务中通常可以分为两类情形:一是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误做了认证抵扣处理;二是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认证抵扣后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取得的扣税凭证发生异常等情形。
(一)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误做认证抵扣,需要做进项准出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原本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认证抵扣后发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形:
1、发生非正常损失情形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企业购进货物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在认证抵扣之后,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情形对应的下列支出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2、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发生用途改变等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例如,2019年9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将2019年4月购进的一台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改变用途,专门用作集体福利设施,该设备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则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计算如下:
(100-3)13%=12.61万元
4、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发生异常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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