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上海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现对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上海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并已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
二、受理部门
1、进沪企业应到辖地驻沪办建管处办理备案手续,沪办建管处核实汇总后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备案。
2、无辖地驻沪办建管处的企业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一: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近一个月)
7、驻沪办公地址的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8、公开招标信息、建设单位或工程总包单位发出的项目邀请函(附报建编号)
9、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 (含变更记录页)
11、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沪注册建造师备案表
12、在沪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章印)(含变更记录页)
13、进沪备案的注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注: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企业信息内容应一致;
2、以上所有复印件都要审核原件;
3、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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