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从www.hs.sh.cn下载);
(2)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3)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4)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可从www.hs.sh.cn下载)。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2)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2、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3)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4)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场所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听证审批文件。
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检测报告;
(2)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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