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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孙金山律师事务所、专业认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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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人:孙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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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孙金山、山东人  ,曾高分通过公务员考试并长期供职于辽宁某法院刑庭,公职期间,以擅长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著称,主审了大量疑难敏感刑事案件,获“金牌法律人”、“良心法官”等荣誉称号。 法律咨询:15801758869。

  辞去公职后,孙律师加盟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刑事部主任、网址( http://www.sunjinshanlvshi.com )。孙律师系刑事细分领域的践行者,长期“精耕细作,专一不二”,近年来主要研究办理全国范围内与诈骗罪、毒品罪、受贿罪、非法经营罪、假药犯罪、走私罪、经济犯罪有关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其辩护的案件,有的当事人被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有的死刑案件当事人最终保住了性命;有的案件当事人获得了缓刑;有的案件在一审阶段改变了检察院的定性,当事人获得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有的案件在二审阶段被撤销并发回重审。一个个震撼人心的经典案例,获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孙律师也因此收获了诸如“正直正派好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等美誉。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在哪?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在哪?绑架罪与抢劫罪在大多情况下是比较容易区分的,对于为获取财物,采用暴力等手段绑架控制他人,直接向被害人勒索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控制人质,然后向第三方提出勒索要求的,是绑架罪。在司法实务中,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要准确区别两罪,需要特别注意绑架罪的犯罪对象。绑架罪的行为对象是人而不是财物。这里的人包括被绑架者,也包括被勒索、被要挟的人,这两种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被勒索、被要挟的人只能是被绑架者以外的第三人,如被绑架者的亲属、相关的政府机构及其成员。所以,绑架罪一定存在绑架罪犯、被绑架人、被提出要求的人“三方”之间的关系。绑架罪和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故意杀人、抢劫)的区别点,也往往在这里。

  如果直接以被绑架者为勒索对象,勒令其交出财物的,就不构成本罪,而成立抢劫罪。例如,A殴打并捆绑B,准备向其父亲C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B担心父亲C承受不了过分刺激,就主动提出给C打电话,A同意。B对C说:“我自己下午在外面打架,把他人打成重伤,需要付医药费,你尽快将10万元替我存入我的银行卡中,过几天我回来还给你。”C果然如此行事。A得到B的银行卡及其密码后取款,然后释放B。对A如何定性?由于C被蒙蔽,真实地以为自己的儿子在外惹事,应当支付被伤害者的医药费,所以,不存在知晓绑架事实,并对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有担忧的第三人。A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使用暴力,强行从被害人手中劫取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此外,在被实施暴力胁迫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是不同的人,但空间距离很近的场合,应当认为行为人只有强取财物的意思,没有控制人质,然后勒索财物的意思,从主观方面看,也更符合抢劫罪的故意。从客观上看,在抢劫罪中,被实施暴力胁迫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例如,在商场持枪恐吓保安,并命令不在跟前的收银员交钱的,应当成立抢劫罪而非绑架罪。这是考虑到被实施暴力胁迫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空间距离很近,暴力胁迫和财物的交付之间应当做整体评价,符合抢劫罪实施暴力胁迫然后“当场”强取财物的构成要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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