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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做香港律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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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依据中国大陆的关联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下列情况下需要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对有关文件、现实或行动进行公证:

1、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4、预备与大陆居民缔成婚姻;

5、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

6、收养内地孩童;

7、预备在大陆建立个体工商户,请求核实”香港效劳供给者身份”及预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依照需求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8、承继过程中触及大陆产业时;

9、报考中国司法考试或其他资历考试时;

10、触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11、在大陆触及诉讼,须提交有关香港的依据;

12、依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需求,须对某些文件、现实或行动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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