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还可以向批捕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请求。
长期以来,羁押率高与羁押期长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两大特色。而不难理解,被追诉人被羁押得越久,存在“骑虎难下”负担得司法环境留给律师得辩护空间也就相应越小。
因此,律师在审判前,通过辩护强调被追诉人具备取保候审得条件,或通过促成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创造”取保候审的条件,一方面能为被追诉人争取来有条件的自由,另一方面也能为下一步的辩护带来便利。
且有时,刑事律师辩护的目标就算是撤销刑事立案,但也不妨先将取保候审作为“缓兵之计”,以期在和谐氛围下最大限度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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