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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认准上海刑事律师孙金山
  • 好律师认准上海刑事律师孙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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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人: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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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山律师,上海金牌刑事辩护律师,以擅长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著称,经手了大量疑难敏感的经典刑事案件,经验丰富,值得信赖。网址:http://www.sunjinshan.cn ;法律咨询电话:13816206804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1号证大五道口2303-2306。
    无罪辩护与量刑(罪轻)辩护可同时进行有法可依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明确了定罪与量刑辩护可以分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36号文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由此可见,我国法庭上,对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论是法庭调查阶段,还是法庭辩论阶段,都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吸收并细化了以上规定。比如,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二O一八年刑诉法修订后,相关条文变更为第一百九十八条。同时,最高法刑诉法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之后,两高三部在201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也有类似规定,稍有差异的是,认为辩护律师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等法规性文件为律师开庭辩护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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