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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限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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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总体评价在190个经济体中位列第46位。针对世行拟于2020年起将公共采购指标引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变化,此次《通知》对标世行指标,对现有制度规定做出了补充和细化,也是对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求”的具体落实。

规范政府采购,对于构建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标杆意义:政府采购连接着政府和市场,是我国优化整体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政府采购贯穿着国内和国际,也是我国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着力点。

此次财政部一方面破除了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另一方面去除了采购活动中办事程序、执行要求、采购资金等方面的烦苛,还要求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政府采购提供制度保障。其中的三个“亮点”值得关注:一是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二是制约“随机抽取中标法”,三是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1 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政府采购中肩负着规范供应商活动、提升采购效率的使命。政府采购活动中常用的两类保证金包括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针对实践中两类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环节的不合理现象,《通知》着重进行了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http://www.cngongbao.com/

保证金收取方面,《通知》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但实际却存在较多采购人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缴纳形式尤其是保函形式的情况。这种保证金形式上的保护主义不利于保函市场充分发展,也不利于供应商充分竞争。

保证金退还方面,《通知》规定: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这主要针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对于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以及不予退还情形的规定空白,从监管角度倒逼政府采购中保证金操作的规范。

2 制约“随机抽取中标法”

为破除政府采购中不合理的藩篱和门槛,《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10种规定和做法。其中,《通知》明确: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这一要求致力于制约“随机抽取中标法”,遏制政府采购中滥用随机定标的现象:只有中标候选人的名单顺序并列,且招标文件未规定确定方式时,方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采购人不可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更不可在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通知》也明令禁止“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为防范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围标、串标、违规评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等问题,不少地区也在公共采购中推行“随机抽取中标法”。然而,“随机抽取中标法”不仅没有法律支撑,其形式的公平也并不能掩盖其本质的不公平,更与招投标思想相悖。此次《通知》回归法律,实则是为政府采购创造更加公平的形式与环境。

3 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围绕“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通知》提出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逐步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与此同时为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通知》还要求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

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大环境下,政府“电子化采购”的决心不言而喻:《通知》在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要求中的“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规定,以及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中的“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规定,也都是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具体部署。相信随着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的发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保函也必将走向电子化。

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也是对201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政府采购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的积极响应。只有更好贯彻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法定原则,才能减轻供应商负担、保障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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