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企业名称为仅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其他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凡设立公司必须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公司"。目前,我国仍有许多企业单独称"公司"。届时,它们的名称也将随公司的规范过程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名称。
二、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体现在企业名称项下。
由于企业变更名称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可能让社会公众或企业的客户周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时间内其全权债务不可能全部清结,在此期间如一个新的企业使用与上述企业完全相同的名称,虽不构成重名,但却易引起公众和上述企业特定客户的误认。因此,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三年的原名称相同,或者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
三、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有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各级党政机关的名称,企业现使用名称中冠以了党政机关名称的,应予纠正。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企业,申请和核准企业名称时应请注意当地各民族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习俗,回避当地民族和宗教的禁忌。
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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